当然本人对作者的坚强和智慧由衷的佩服,对社会和官场的黑暗感到极端厌恶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jszlzs2007”:
看到这,突然又想起何祚庥那句话“谁让你生在中国?!”
现在2010年,仍然是这样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纳米微尘”:
生在悲剧的年代,只能有一段悲剧的生活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磊磊”:
大哥!您的文章我一章一节的收藏了,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碰到挫折时鞭策自己!
新浪原创网友“卡卡”:
在做掉的目的下,看来除了刑讯逼供,其他的招数都使出来了。
作者的不抛弃,不放弃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来学习和坚持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小猪妈妈”:
泪流满面!现在回忆该有多疼!
新浪原创网友“wuyuedulu”:
真不容易!你的神经真够坚强!佩服!
新浪原创网友“小海马”:
极不平凡的经歷,铸就精彩,亦是重生!
期待变革,再辉煌!
新浪原创网友“林泉散人”:
自我辩护词可称是“雄辩”!不仅逻辑性强、字字鞭辟入里、击中要害,而且如剥笋般由表及里,在细节上滴水不漏、无懈可击!
在这种情况下,检方居然厚着脸皮、以漏洞百出的罪名起诉,真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fh0350”:
辛普森回家了,也是坐的白色汽车,电视一路跟踪,顶上有十二架直升飞机在追随,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场面。他跑了,永远地跑了。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兇刀,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,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,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,也统统没有用。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,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,有这样一句话“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”,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“两次困境”,将一个公民置于“两次困境”是违宪的。权利法案的这一条,限制了正文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。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,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: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判一个人有罪,当陪审团宣布“罪名不成立”之后,执法人员不甘心,明天弄到一点什么,重新起诉,后天有些藉口,又重新起诉,反正你别想太平。禁止“两次困境”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。对于一个罪行,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。要成功,检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。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,只有当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,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,否则,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。
新浪原创网友“阿询”:
长篇的自我辩护本来是应该运用法律来证实自己的无罪,但最终没有可以引用的法律来进行自我辩护。可见这是一场司法胡闹,不可思议。
(我的回覆:与律师主要从法理、程序角度为我辩护不同,我在自我辩护中直击本案的关键事实,从而突显案件实体的荒谬。象我这样背后有高层批示的冤案,若不能从实体上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,光从法理、程序上提出异议,在中国重实体、轻程序的司法制度下,必定死无葬身之地!)
新浪博客留言网友“楚过”:
一本书成功与否,不在于它的销售量与名气大小,更重要的价值和实质,是它能否影响一人、数人或一群人。用了整整四天时间,看完这部书稿,可以说,它会深深的影响我今后职业发展方向甚至一生。
这是一本将政治、财经、法律、社会四者揉为一体的书,不是所有的读者都能读懂它,但凡能读懂的,内心一定是善良友爱的。
这是一本以作者最美的年华及血与泪为代价创作的书,不是所有的读者都能经歷、体会,甚至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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